標 題: | 關於《烏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 ||||||||
索 引 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1-07106 | 發文字號: | |||||||
發文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政策解讀 | ||||||
概 述: | 關於《烏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1-12-13 17:46:42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為加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黨辦發〔2018〕38號)要求,烏海市生態環境局々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烏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出臺的重要意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中央確定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環保理念,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這個制度的出臺實施也將進一步解決企業汙染或破壞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促進企業自覺主動治汙。
二、《實施方案》起草依據及過程
2015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辦發〔2015〕57號),選定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等7個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2017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38次會議,審議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明確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8年12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內黨辦發〔2018〕38號)。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工作部署,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烏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在多次討論、修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烏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送審稿)。
三、《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的框架結構參照了自治區的對應文件,並結合我市實際適當調整和修改了相關工作,既有一定增補、也有一些刪減。《實施方案》共分為總體要求和目標、適用範圍、工作內容和保障措施四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和目標,明確了《實施方案》的指導思想、宗旨和目標任務。
第二部分是適用範圍,列舉了9種需要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和3種不適用的情形。其中,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完善、增加了4條追究情形,增加了1條不㊣ 適用情形。
第三部分是工作內容,包括:明確賠償範圍、確定賠償義務人、明確賠償權利人、案件ω線索來源、明確賠償程序、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加強與公益訴訟的銜接、加強資金管理八個方面。其中,明確了市政府作為烏海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ω 人,同時按照《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環法規〔2020〕44號)文件的指導,將磋商期限定為原則上不超過90日。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圍繞建立健全機構、明確部門職責、落實經費保障、加強考核監督、加大獎懲力度和鼓︾勵公眾參與六個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其中,按要求成立“烏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其次根據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分工相關文件和我市工作實際,對市直相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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